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霁凯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已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之后,韩霁凯先生也不再担任控股子公司相关职务,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经我们查阅相关文件,丁颖磊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我们认为丁颖磊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丁颖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张恒、崔也光、崔欣、张大钟、张强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