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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投资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等日常工作。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8.公司分配股利, 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按照本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执行本制度, 由专门部门和/或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填写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 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泄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确认已经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报告、公告。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 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及职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注3)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注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参与人员签字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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