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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及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财务指标。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拟签订新一期《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维持100亿元不变,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130亿元,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的签署符合双方业务发展的最新情况,遵循了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佳芬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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