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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每半年对外披露的《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佳芬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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