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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当期业绩水平均未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3,25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433,250股433,250股2023年11月10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3)》。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当期业绩水平均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3,250股进行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0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具体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43)》《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9)》。2023年9月16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3-050)》。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2年当期业绩水平均未满足《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3,250股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涉及89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33,25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剩余数量0股。

3、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02936),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433,2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2023年11月10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33,250-433,25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32,223,6570232,223,657
股份合计232,656,907-433,250232,223,657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间,以上股本数为2023年11月6日预测数据,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文件,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依照《公司法》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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