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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7

上证公监函〔2023〕0234号

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凯众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037;

贾 洁,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10月11日16时32分、10月13日14时48分,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在奇瑞智界车型上,凯众供货减震产品和踏板产品”。相关回复发布后,公司股票于10月12日至10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0月16日提交说明公告称,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供货缓冲块产品,2023年上半年销售60万元左右,占公司2023年上半年营收0.8%,预计对公司2023年营收影响极小,对奇瑞供货尚未产生销售额。

在华为汽车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相关经营合作信息,未充分完整地揭示相关业务

对公司业绩影响极小等风险,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澄清,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洁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洁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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