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敏(签字): | |
陈若华(签字): | |
吴华亮(签字): |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