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康希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6月1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532号文注册同意,批文签发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10月1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11月4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上交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年6月7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51次审议会议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51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3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2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8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368.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5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限售期限 |
1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2 |
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招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康希通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 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 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即318.40万股。因招证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规模
康希通信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资管管理的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190.00万
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未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未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股数/金额(预计) |
1 | 招证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预计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数的5%(318.40万股) |
2 | 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承诺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数的10%(636.80万股),且不超过6,190.00万元 |
合计 | 预计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数的15%(955.20万股) |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368.00万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15%,即955.20万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招证投资、招商资管(为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署《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T-6日公布的《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T-3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T-1日公布的《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日公布的《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440300085700056P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凌江红 |
注册资本 | 1,01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02日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营业期限自 | 2013年12月02日 | 营业期限至 | ---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大宗商品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
股东 | 招商证券持股比例100.00% |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招证投资为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招商证券。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招证投资为保荐人招商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证投资与保荐人招商证券存在关联关系。
招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以及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招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招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招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证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4)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6)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9)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10)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11)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招证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承销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7月24日
备案日期:2023年7月25日
备案编码:SB7274
募集资金规模:6,19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6,190.00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员工类型 |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
1 | PING PENG | 董事长、总经理 | 100.00 | 1.6155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2 | 赵奂 | 副总经理 | 220.00 | 3.5541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3 | 彭雅丽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810.00 | 13.0856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4 | 陈文波 | 副总经理 | 550.00 | 8.8853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5 | 曹文军 | 大客户资深总监 | 340.00 | 5.4927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6 | 谢维浚 | 生产运营总监 | 1,555.00 | 25.1212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7 | 吴涛 | 客户应用总监 | 100.00 | 1.6155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8 | 刘慎凌 | 区域销售总监 | 200.00 | 3.2310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9 | 赵铭宇 | 产品研发应用总监 | 324.00 | 5.2343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0 | 陆逸俊 | 大客户市场与应用总监 | 170.00 | 2.7464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1 | 张玉清 | 项目管理副总监 | 261.00 | 4.2165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2 | 金凯杰 | 研发部长 | 115.00 | 1.8578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3 | 娄肖萌 | 高级设计工程师 | 180.00 | 2.9079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员工类型 |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
司 | ||||||
14 | 卫玮 | 资深质量经理 | 495.00 | 7.9968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5 | 丁明峰 | 高级客户应用经理 | 150.00 | 2.4233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6 | 潘沛沛 | 高级销售经理 | 100.00 | 1.6155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7 | 钱超娟 | 资深审计经理 | 220.00 | 3.5541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8 | 孙巍峰 | 资深财务经理 | 200.00 | 3.2310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9 | 周海燕 | 高级销售经理 | 100.00 | 1.6155 | 核心员工 | 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合计 | 6,190.00 | 100.00 |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3、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且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康希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2)设立情况
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并于2023年7月25日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备案号为SB7274。
(3)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招商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3)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4)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5)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6)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8)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9)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0)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11)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2)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招证投资、招商资管(为康希通信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招证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招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100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业务实施细则》及《承销规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