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水璟盛”)转报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沁环罚字[2023]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7月2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璟盛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3个问题:
1、沁水璟盛热解气化车间(处理生活垃圾)1台50t/d热解气化炉正在运行。
2、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项目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为:(1)进料分选系统:经分选设备分选为有机物、无机物、可燃物、塑料类及其他等;不同种类的垃圾分别经带式输送机输送至不同的单元进行加工;(2)有机物发酵制肥系统;
(3)可燃物热解气化系统:采用1台18t/d热解气化炉,热解可燃气直接在二次燃烧室燃烧,不再配套燃气锅炉,利用热解气化炉余热供热;(4)无机物制砖系统:无机物类生活垃圾经破碎、筛分后与水泥、炉渣、水等辅助材料混合搅拌,经模具成型后的产品。实际建设完成:(1)进料分选系统增加一条生产线;(2)可燃物热解气化系统改为1台50t/d热解气化炉;(3)新增餐厨处理系统;主要有自动接料沥水系统、初级破碎系统、滚筛分选系统、挤压脱水系统等5个部分;
(4)新增粪便处理系统:主要有卸粪系统、固液分离系统、絮凝脱水系统等3个部分。
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沁水璟盛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沁水璟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6中“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未同时投产”和PW-1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决定对沁水璟盛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和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出具《关于沁水璟盛生活垃圾全资源化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认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沁水璟盛正在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损害,未对外部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认为,沁水璟盛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改措施
沁水璟盛对此事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落实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的整改意见;另一方面抓紧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环保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能力,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沁环罚字[2023]20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