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作出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核查和评价,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蔡仲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朱 伟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康红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