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浩辰软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辰软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浩辰软件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2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21.82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40元,并于2023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3,365.46万股变更为4,487.28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翔、梁江、潘立、邓力群、梁海霞,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锁定期满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二)苏州星永宇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实际控制的企业,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的一致行动人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立新的一致行动人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俞怀谷、黄梅雨、丁国云,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锁定期满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减持。

5、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公司自2023年10月10日上市,截止到2023年11月6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03.40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股)

原股份锁定到期

现股份锁定到期

日胡立新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

直接持股 5,395,263

2026年10月9日

2027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2,500

陆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

直接持股 2,024,991

2026年10月9日

2027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54,500

梁江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

直接持股 1,959,642

2026年10月9日

2027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

潘立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

直接持股 1,959,642

2026年10月9日

2027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

邓力群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

直接持股 1,959,642

2026年10月9日

2027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

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梁海霞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股 1,360,920

2026年10月9日

2027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

苏州星永宇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员工持股平台

直接持股 1,200,000

2026年10月9日

2027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

俞怀谷 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股 463,000

2024年10月9日

2025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50,000

黄梅雨 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股 160,000

2024年10月9日

2025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170,000

丁国云 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股 20,000

2024年10月9日

2025年4月9日

间接持股 200,000

注 1:间接持股数量按照自然人股东通过在苏州星永宇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注 2: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