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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林生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6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公司12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大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017,71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68.10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969,29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68.06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42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44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泰林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持有“泰林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472,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2%;反对4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名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股份7,504,640股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74,017,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74,017,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74,001,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

反对1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01,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1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曹丽慧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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