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68 号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2023年8月29日提交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决定部分生产部门自4月30日起放假,并计划五一节后恢复生产。五一假期后,相关生产部门未能正常复工复产,你公司未就该停产事项进行披露。5月30日,你公司下发硫磺制酸装置检修通知,计划对该生产装置进行全面检修,并于当日披露《关于公司部分生产装置停车检修的公告》。
你公司相关生产装置实际停车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但直至5月30日才披露停车检修公告,且公告中未准确披露停车时间及原因,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7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