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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6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3-074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6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102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所持股份91,427,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所持股份90,678,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12%。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所持股份74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所持股份14,136,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6%。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72,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6%;反对6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481,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67%;反对6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4%;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83,9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2,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83,9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83,9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83,9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83,9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源、姚启明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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