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富恒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于2023年6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860号)。
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28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股份),超额配售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6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9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732,60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96,994.72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10月18日到位,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了众环验字(2023)0300004号《验资报告》及众环验字(2023)030000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11月6日公司实际资金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本次拟置换金额 |
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 | 400,000,000.00 | 302,502,409.91 | 1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0.00 | - | - |
总计 | 500,000,000.00 | 302,502,409.91 | 10,000,000.00 |
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以及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以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行投入的、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的资金予以全部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2,732,605.28元,截至2023年11月6日本公司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 预先支付金额 (不含税) |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
1 | 承销及保荐费 | 14,892,960.00 | - |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896,226.42 | 896,226.39 | 896,226.39 |
3 | 律师费用 | 1,783,018.87 | 1,200,000.00 | 1,200,000.00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 预先支付金额 (不含税) |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
4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60,400.00 | - | - |
合计 | 22,732,605.29 | 2,096,226.39 | 2,096,226.39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年11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0300269号),报告意见认为:富恒新材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
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星宙邱皓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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