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银行贷款,额度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为公司此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银行贷款,额度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为公司此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姚秀珠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关系:与郑庆良为夫妻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自然人
姓名:郑庆良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关联关系:与姚秀珠为夫妻关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为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性向银行贷款,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关联担保为公司纯受益行为,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银行贷款,额度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为公司此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荐机构意见
上述关联担保是实控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事先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事先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