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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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