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2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