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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7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1号)同意注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47,650.4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4,152,349.58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JNAA3B0500)。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山东特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硅新材料”)作为“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新增“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作为“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的实施地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特硅新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特硅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材料、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特硅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山东特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161100282920039156025,000,000.00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
2山东特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93700701016551666730,000,000.00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
合计55,000,000.00-

注: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以分批次出资的方式将变更的募集资金划转至特硅新材料。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山东特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李志斌可以随时到甲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账户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或邮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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