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成立。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审计人员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专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召集人)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2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办公室须妥善保存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