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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6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三)其他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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