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成立。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为2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搜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聘请新的董事、监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七条 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7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