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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11月3日,以人民币1.4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1,776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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