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84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63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24,4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077,181.9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42,372,818.01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618号),证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扣除承销保荐费用的募集资金为5,051,556,839.62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下属4家募投项目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截至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及下属4家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协议签订银行 | 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放金额(人民币万元)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 | 399050100100070360 | 郑州华发峰景花园项目、南京燕子矶 G82 项目、湛江华发新城市南(北)花园项目、绍兴金融活力城项目及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0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莲花路支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8110901011801660295 | 70,000.00 |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741945819777 | 55,000.00 |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 | 44350201040039141 | 80,000.00 |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海滨支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 44050164863500002428 | 80,000.00 |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粤海路支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444000922013001210708 | 60,000.00 |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 | 944004010004323881 | 40,155.683962 |
郑州华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741942662998 | 郑州华发峰景花园项目 | 0 |
南京铧福置业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新街口支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 | 932006010183076682 | 南京燕子矶G82项目 | 0 |
广东湛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南桥支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支行 | 944008010004323879 | 湛江华发新城市南(北)花园项目 | 0 |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85010078801600001281 | 绍兴金融活力城项目 | 0 |
合计 | / | / | / | / | 505,155.683962 |
注:1、上述账户余额为仅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后的金额;2、根据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部分账户《监管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
三、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下属4家募投项目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垚鹏、解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性或者发行日期后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及/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