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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独立董事。本工作细则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职务名称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需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层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事部门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除非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前述列示之外的人员不得列席提名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九条 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因履行职务而知悉的本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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