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原尚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李运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原尚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尚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原尚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尚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和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