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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1月

目 录

股东大会须知 ...... 3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8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9

议案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2

议案五: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

议案六: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8

议案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

议案九: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5

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咨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本次股东大会共9个议案,其中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8、9为累积投票议案。

六、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十、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时00分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号

3、会议召集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陶春风先生

5、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审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7.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选举陶春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2选举傅建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3选举邵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4选举白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5选举张超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赵意奋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2选举张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3选举严玉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9.01选举范高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02选举汤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八)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独立董事为公司规范运作、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结合公司目前经营规模、实际状况,并参照同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从原来的每人每年税前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税前10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场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二: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制度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制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3.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的义务。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的义务。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决。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决。本条中所指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及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4.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要求的董事。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5.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6.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3年10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新出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明确独立董事通过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等。

三、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四、明确过渡期安排。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在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内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后的制度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新规,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以下修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披露的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披露的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3.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修订后的制度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六: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新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以下修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2.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3.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4.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制度。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业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方案;绩效评价标准、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标准及相关制度等; (二)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四)提出对董事、高管人员激励计划的建议及方案;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6.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修订后的制度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需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应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为5名,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经公司股东提名并结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陶春风先生、傅建立先生、邵辉先生、白骅先生、张超亮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议案下共有五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下列子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7.01 选举陶春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2 选举傅建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3 选举邵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4 选举白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5 选举张超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上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陶春风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浙江省人大代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1月至2004年5月,任职于大榭石化,担任常务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8年9月,任职于舟山石化,担任总经理;2008年10月至今,任职于科元精化,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2年6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陶春风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其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439,490,094股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傅建立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7月至1999年11月,任职于宁波电视台,历任社教部记者、电视剧制作中心制片;1999年11月至2000年3月,自由职业;2000年3月至2010年11月,任职于宁波瑞时电器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助理、副总裁;2011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2022年2月,担任公司总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职于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目前兼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止目前,傅建立先生以间接方式持有公司233,338股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邵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9月出生,硕士学位。2008年8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至2023年9月,就职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23年10月至今,任职于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目前兼任公司董事。

截止目前,邵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白骅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6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职于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任职于科元精化,担任董事长秘书;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职于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职于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秘书兼实业运营部经理;2017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截止目前,白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张超亮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办副主任;2005年至2018年,任职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2018年至2020年,任职于胜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部长;2020至2021年,自主创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2021至2023年,任职于山东金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部长;2023年至今,任职于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截止目前,张超亮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议案八: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需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应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名。由于原独立董事张雁女士任期届满六年离任,经董事会提名并结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赵意奋女士、张艳女士、严玉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艳女士、严玉康先生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赵意奋女士任期至2024年6月5日将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故任期至2024年6月5日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议案下共有三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下列子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8.01 选举赵意奋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2 选举张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3 选举严玉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赵意奋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5年8月至1998年6月,任职于宁波师范学院,担任团委办公室主任;1998年7月至今,任职于宁波大学,历任法学院副教授、教授;目前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赵意奋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张艳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博士、教授,现工作于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合成与加工研究工作。2006年博士毕业于浙江大学,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英国University of Central Lancashire做访问学者,2019年入选宁波市领军拔尖人才工程第一层次,浙江大学和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生导师。已在包括《ACS sustainable Chemistry and Engineering》、《Polymer》、《Industrial & Engineering Chemistry Research》等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3项。主持包括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省重大专项等纵向项目7项、企业委托重大横向多项,主参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项1项;多项成果已进行产业化应用。目前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张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严玉康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三级),注册会计师。1984年8月至1988年8月,任职于上海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担任会计专业教师;1988年9月至2011年8月,任职于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担任会计系主任;2011年9月至今,任职于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担任董事会董事、经管学院院长。

截止目前,严玉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议案九: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需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为2名,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范高鸿先生、汤旸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下共有两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下列子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9.01 选举范高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02 选举汤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范高鸿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审计师职称,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质。2008年9月-2010年10月,任职于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担任审计部经理;2010年10月-2014年7月,任职于浙江德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集团审计经理;2014年7月-2023年8月,任职于杭州绿盛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集团审计总监;2023年8月至今,任职于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截止目前,范高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汤旸先生, 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辽宁嘉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市场部经理;2006年3月至2010年4月,任职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风险管理高级专员;2010年4月至2013年7月,任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监控部高级风险模型设计师;2013年8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中心风控合规部负责人;2023年10月至今,任职于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中心风控合规部负责人;目前兼任公司监事。

截止目前,汤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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