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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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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鑫通用”)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或“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2号(关于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涂建华、王建超、汪澜、龚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隆鑫通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6月1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涂建华代表公司签订了《华睿千和聚财精选一百六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月15日,公司全额支付基金合同项下人民币7亿元申购款(合同解除后已全额追回)。公司未按规定就该委托理财事项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披露有关董事会决议,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涂建华、时任财务总监王建超、时任副总经理汪澜、时任常务副总经理龚晖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隆鑫通用及涂建华、王建超、汪澜、龚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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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重庆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规范公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监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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