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60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3月2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3月1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2023) 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2024年01月31日于互联网庭审进行询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一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发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为“一种混合 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于2020年8月25日获 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2019214122040。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生产、销售的一种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等同技术结构的一种混合装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19214122040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没收并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到专利侵权的经济损失23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律师费用8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被告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侵权的证据,在专利评估报告没有明显创造性的情况下,故意于2023年1月10日起诉反诉原告专利侵权,旨在影响反诉原告上市,属于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反诉原告因此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对此进行赔偿和道歉并消除影响。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裁决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银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并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了(2023)苏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7230元,由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45元,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55元(该款已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不予退回,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其他进展
2023年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金银河公司《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银河公司ZL2019214122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行为,赔偿金银河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2308万元;
2、依法驳回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以及反诉费用由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二审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 20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2024年01月31日于互联网庭审进行询问。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纷涉及金额800万元,该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一审判决,驳回了金银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银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