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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2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自查报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斗星通”)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北斗星通(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北斗”)拟以现金方式向北京华瑞世纪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智联”)出售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智联”)1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披露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前一日(即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9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四)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北斗星通(002151.SZ)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相关主体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承诺,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查人员交易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况

姓名所属单位/关系变更日期买卖方向买卖数量(股)结余股数(股)
尤源北斗星通董事、副总经理2023/6/20卖出-89,200.00582,742.00
2023/6/21卖出-89,286.00493,456.00
黄磊北斗星通副总经理2023/5/18卖出-22,406.0018,219.00
刘孝丰北斗星通副总经理2023/5/18卖出-14,700.0044,100.00
李阳北斗星通副总经理2023/5/16卖出-23,400.0028,350.00
姚文杰北斗星通副总经理2023/5/16卖出-20,000.004,000.00
任怡林北斗星通经办人员任徽文之父亲2023/6/26买入200.00200.00
2023/6/27卖出-200.000.00
单秀美北斗星通经办人员任徽文之母亲2023/2/27买入300.00300.00
2023/3/2买入100.00400.00
2023/3/7卖出-400.000.00
方小莉北斗星通财务部总经理2023/6/20卖出-16,000.000.00
邓雍北斗智联副总经理兼董秘、财务负责人曾广宇之配偶2023/7/10卖出-1,000.000.00
顾刚中信证券经办人员顾周逸之父亲2023/5/19买入400.00400.00
2023/5/22买入100.00500.00
姓名所属单位/关系变更日期买卖方向买卖数量(股)结余股数(股)
2023/6/2买入100.00600.00
2023/6/5买入200.00800.00
2023/6/6买入100.00900.00
2023/6/19卖出-900.000.00

(二)自查机构交易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况如下:

账户性质证券简称累积买入(股)累积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股)
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北斗星通9,692,7229,618,165142,660
中信证券信用融券专户北斗星通0025,685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北斗星通186,200186,2000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经核查,上市公司高管尤源、黄磊、刘孝丰、李阳、姚文杰的上述股票减持行为均已于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2023年4月18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2023年5月17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3年5月18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2023年5月20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2023年6月26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在自

查期间,尤源、黄磊、刘孝丰、李阳、姚文杰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均系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同时,尤源、黄磊、刘孝丰、李阳、姚文杰已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组织的专项访谈,确认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时并未获知北斗星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确认未通过其他非公开途径获知本次交易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确认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后不存在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或者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经核查,任怡林、单秀美(北斗星通经办人员任徽文之直系亲属)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除北斗星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北斗星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北斗星通。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徽文(北斗星通经办人员)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任怡林、单秀美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任怡林、单秀美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北斗星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也不以

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北斗星通。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经核查,方小莉(北斗星通财务部总经理)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除北斗星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北斗星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北斗星通。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经核查,邓雍(北斗智联财务负责人曾广宇之配偶)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除北斗星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北斗星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北斗星通。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北斗智联财务负责人曾广宇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邓雍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邓雍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北斗星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北斗星通。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经核查,顾刚(中信证券经办人员顾周逸之父亲)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除北斗星通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北斗星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北斗星通。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顾周逸(中信证券经办人员)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顾刚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顾刚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北斗星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北斗星通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3.若上述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北斗星通。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经核查,中信证券出具自查报告声明:“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自查结论

经核查,北斗星通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斗星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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