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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强股份: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为维护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承诺》。该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4月20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承诺>的议案》,对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情形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情形二: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 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情形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情形二: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2023年9月26

三、 本次稳定股价安排

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年10月31日为触发日。

依据稳定股价预案的安排,公司拟在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承诺(修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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