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2023-032)。2023年6月14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57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最高成交价为13.0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41元/股,成交总额19,991,683.84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本次回购方案规定,公司实际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上限。公司回购股份符合既定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即2023年6月14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7,544,390股。根据《回购指引》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均未超过17,544,390股的25%,即4,386,097股。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当日交易涨幅限制,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