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经营情况及业务未来发展前景等情况,公司决定回购股份予以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戴小枫、厉梁秋、牛翃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