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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希通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3-136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12号),核准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633.00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公司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新三板精选层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为21.88元/股,初始发行规模1,420.00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213.00万股,合计发行1,633.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57,300,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25,756,836.1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1,543,563.85元。截至2021年12月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初始发行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10491号和上会师报字[2021]第11704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8月9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为“总部基地、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希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姆科技’)”,并对其增资实施该募投项目。希姆科技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与希姆科技、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及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3)。

根据2023年9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为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希姆科技、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三方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乙方、丙方就《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第5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变更为:“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就《监管协议》第8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8、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变更为:“8、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2、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说明外,与《监管协议》使用的词语

具有相同的释义。《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作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补充协议随《监管协议》一并自动终止。

4、本补充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希姆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希姆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四方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经甲、乙、丙三方协议一致,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做出如下变更:

(1)对《监管协议》第7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变更为:“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对《监管协议》第10条作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变更为:“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2、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说明外,与《监管协议》使用的词语

具有相同的释义。《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作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补充协议随《监管协议》一并自动终止。

4、本补充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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