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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惠电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9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312.2171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309.1446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312.217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312.2171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309.144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309.1446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五)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名。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本章程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本章程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万股,注册资本由原 16,312.2171万元相应减少至 16,309.1446万元。

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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