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4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2023年10月31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金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3年10月14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982,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760%。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471,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444%。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1,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吴金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72%。
1.02选举吴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74%。
1.03选举雷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76%。
1.04选举许其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76%。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金祥先生、吴迪先生、雷鸣先生、许其专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叶少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9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964%。
2.02选举吴俊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74%。
2.03选举宋培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76%。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叶少琴女士、吴俊龙先生、宋培林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吴金祥先生、吴迪先生、雷鸣先生、许其专先生、叶少琴女士、吴俊龙先生、宋培林先生等7人组成,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李翠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8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764%。
3.02选举林碧云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766%。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李翠平女士、林碧云
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蔡梅桢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75,3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25,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25,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七)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25,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八)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75,3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69%;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51%;弃权75,3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81%。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849,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75,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8,7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0569%;反对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55%;弃权75,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程濂律师、吴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