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中集团”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对立中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60号《关于同意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和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980.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2日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899,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1,541,028.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8,258,971.7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51Z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备案审批情况 |
1 | 墨西哥立中年产360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 | 115,600.27 | 60,000.00 | 冀发改外资备[2021]16号 |
2 | 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3,150.00 | 3,000.00 | 清审批备[2022]079号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6,980.00 | 26,980.00 | |
合计 | 145,730.27 | 89,980.00 |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145,730.2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51Z0179号),截至2023年10月1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27,377,815.77元(按付款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诺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墨西哥立中年产360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 | 600,000,000.00 | 402,696,440.77 | 402,696,440.77 |
2 | 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30,000,000.00 | 24,681,375.00 | 24,681,375.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69,800,000.00 |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诺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合计 | 899,800,000.00 | 427,377,815.77 | 427,377,815.77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51Z0179号),截止2023年8月17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414,613.21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414,613.21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保荐费 | 1,000,000.00 | 1,000,000.00 |
2 | 律师费 | 1,226,415.10 | 1,226,415.10 |
3 | 审计费及验资费 | 764,150.94 | 764,150.94 |
4 | 资信评级费 | 377,358.49 | 377,358.49 |
5 | 信息披露费 | 46,688.68 | 46,688.68 |
合计 | 3,414,613.21 | 3,414,613.21 |
(三)本次置换募集资金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即“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27,377,815.77元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414,613.21元,置换自筹资金总额人民币430,792,428.98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27,377,815.77元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414,613.21元,置换自筹资金总额人民币430,792,428.98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 251Z0179号),认为:立中集团《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立中集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原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军锋 王剑敏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