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3-06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228,594,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26,565,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25,122,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23,094,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392,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7%;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20,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67%;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09,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9%;反对1,6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37,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932%;反对1,6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09,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9%;反对1,5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37,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932%;反对1,5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82%;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50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5,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53%;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林嘉豪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