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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概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于2023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持有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标的公司”)的53.86%、46.1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暂不继续推进相关事项并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暂不继续推进相关事项并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首次披露之日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披露之日止(即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21日)。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注: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交易方案未正式生效。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根据相关人员提交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自查说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及其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表:

序号姓名职务买卖时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无限售流通股(股)备注
1王正波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2023年9月1日4,50004,500注1

注1:根据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王正波提交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自查说明》,其证券账户于2023年9月1日买入长鸿高科股票4,500股,系其看好公司发展所进行的个人投资,其买入行为在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后,且至今尚未卖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相关主体就股票变动情况的说明

针对上述股票变动情况,王正波提交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自查说明》,并作出如下声明:“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长鸿高科股票的行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基于看好公司发展所进行的个人投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长鸿高科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长鸿高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承担法律责任。”

五、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长鸿高科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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