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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68.58元/股调整为67.45元/股。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以67.45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34.8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有9.00万股未授出,该部分权益失效。

独立董事:金鉴中、习俊通、张峰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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