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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3-091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0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17,000,000.00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17.00万张,发行价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17,0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97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10,03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371,556.60元(不含税),加上承销及保荐费进项税394,528.3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08,052,97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2-3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并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募集资金用于“中国移动2022年至2023年通信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截至2023年10月30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专户金额(元)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8111501012901143723357,021,000.00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银湖支行127902468910841152,597,535.2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国移动2022年至2023年通信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君、刘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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