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2 年
8 月 6 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 9
人,总有效票数为 9 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其中: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管理制度>的议案》;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其中: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2 年的内部控
制审计费用将根据 2012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由公
司管理层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确定。公司三位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条款的议案》;
1、原条款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原条款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而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二)公司每年将根据当年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预案;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
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四)公司董事会在每年度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而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
划。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实现盈利时,在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且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时,公司按年以现金形式分
红,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
种方式。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在年度盈利的情况
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但在公司快速增长时,考虑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
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按照孰低原则);确因特殊原因不
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当年有盈利但董事会当年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全文详见上
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温州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继续通过银行委托贷款 2,630 万元人民币给温州洪城水业
环保有限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 12 个月,利率按年利率
10%执行。
(其中: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因上述第三、四、五项议题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经
本次董事会研究决定于 2012 年 9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9:30 时在
本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详见同日《关于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