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1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18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者“洪城水业”)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合法权益,促进各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
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50%
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
做好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
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
理权,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
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并应根据公司总体方针目标,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独立经营和自
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
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
规范投资行为。
       第八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论证,按照《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批准程
序。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
司应该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对其分别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管理权以及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
经理层负责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所谓产权代表是指公司派驻
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产权代表按照公司的意志在各子公司中行使有关权
利,维护各子公司的经济利益,对所驻子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相应的个人
责任。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产权代表应向公司报告的事项
    1.须由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的事项都必须经公司经理办公
会研究决定,主要有:年度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任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任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2.各子公司全面预算批准范围外的突发、重大的日常经营和投资等事项:发
生金额超过年度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捐赠等
事项;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各子公司因违
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发生重大的
安全事故和影响维护稳定的事件。
    第十四条 产权代表报告的流程和形式
          (一)   各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董
   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议题和有关内容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分管领导报告,经公司经理
   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公司意见抄告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按
   照公司的意见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将会议材料决议原件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如材料一时不能印发,可先行向
   公司分管领导口头报告。
          (二)   产权代表的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并由产
   权代表本人签名,紧急情况下产权代表可先行口头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三)   报告材料签收后按文件收发制度登记和转办。
          (四)   公司证券法务部审核判断产权报告所议事项是否须经洪城水业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
   息。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名。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
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
通过股东大会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董事会推
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努力管理好子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
的决定和要求;
    (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子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当占非职工代表监事一半以上。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二十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子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子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
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四)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子公司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但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根据公司的推荐或免职意见投票表
决。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免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
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
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
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
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政府部门有关批文、
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
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
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