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客观、公正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3-111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永证专字(2023)第310476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编制了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聘请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述非经常性损益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永证专字(2023)第310477号)。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建生、苏长玲、杨波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