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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合同编号:2023-补充协议-016

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023年10月

目 录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5

三、承诺与申明 ...... 9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0

五、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16

六、集合计划的募集 ...... 18

七、集合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20

八、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 20

九、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26

十、份额的登记 ...... 26

十一、集合计划的投资 ...... 26

十二、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30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2

十四、集合计划的财产 ...... 33

十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35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1

十七、越权交易 ...... 41

十八、集合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2

十九、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 47

二十、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47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50

二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51

二十三、风险揭示 ...... 53

二十四、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59

二十五、违约责任 ...... 64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七、合同的效力 ...... 66

二十八、其他事项 ...... 67

附件1:划款指令(样本) ...... 71

附件2:证券交易参数表(样本) ...... 72

附件3:授权通知书(样本) ...... 74

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 75

特别约定:当《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时,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投资者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本协议为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编号为【2016-7700-券商资产托管-0014】的《招商智远海洋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协议)的变更,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变更协议生效后,原协议不再适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关于资管计划名称变更的说明: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为招商智远海洋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名称。

一、前言

为规范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或“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文件的规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集合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导意见》:指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管理办法》:指2023年0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规定》:指2023年0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投资者;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为“招商资管”;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销售机构/推广机构: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管理人签订《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指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

投资者: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

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募集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至结束日的期间;开放期:指投资者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临时开放期:管理人临时设置的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的日期,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锁定期:指计划不能买卖标的股票(股票简称:海洋王,股票代码:002724)的期间。本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海洋王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时起算。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投资本金:指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募集期参与份额与计

划单位面值之积;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与: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退出:指投资者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本集合计划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和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安全: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挪用、不侵占委托资产;不具有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相关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https://amc.cmschina.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信义义务:一是忠实义务,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义务为投资者利益行事,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勤勉义务,托管人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标的股票:指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承诺与申明

(一)管理人承诺

1、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4、 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

(二)托管人承诺

1、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三)投资者声明

1、 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属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员工,且不属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定禁止认购的人士,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 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本集合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投资者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8层邮政编码:518000联系电话:95565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于2015年4月成立,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责人:董军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D座邮政编码:300061联系电话:022-88354012

(二)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的权利:

1、 分享本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取得分配清算后的集合计划的剩余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为本人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 在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本集合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 向管理人或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 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集合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本集合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本集合计划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集合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保证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或其同名账户。

15、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16、 确定本集合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7、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本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 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 根据法律法规与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本集合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21、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 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反洗钱义务(身份识别等),识别、核实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2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称“2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以下称“164号文”)的相关要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直接持有或穿透后持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作为托管产品的受益所有人;不存在上述条件自然人的,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托管产品受益所有人;不存在上述条件自然人的,将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作为托管产品的受益所有人。

24、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益所有人等不得被列入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被列入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25、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可适用的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被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组织并参加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6、 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任何一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7、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本集合计划财产;

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本集合计划托管费用;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发现投资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a.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b.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c.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d.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e.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本集合计划财产;

2、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集合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办理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本集合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发送管理人,并由管理人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监管需要);

10、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3、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类别: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五)集合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股票代码:002724)股票、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24)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80%-100%;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净值的0-20%。

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情况及产品流动性情况在账户上全部或部分持有现金、货币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等现金类资产。

投资者在此知悉并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海洋王股票的主承销商为管理人的关联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投资行为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管理人将不再另行征询委托人意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六)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属于R4风险等级品种。

(七)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的5年,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提前终止。

(八)集合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1.00元。

(九)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人民币1000万元。管理人可以在募

集期结束前根据投资需要修改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十)集合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上限为10,000万份。

(十一)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1。

六、集合计划的募集

(一)本集合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1、募集对象

本集合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本集合计划适合向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募集。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本集合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以及未经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已经参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2、募集方式

本集合计划通过管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3、募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限由管理人在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在募集期结束前,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初始募集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60天。

(二)集合计划的认购事项

1、认购费用

无。

2、认购的程序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在销售机构开设其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内撤销。

投资者通过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认购集合计划。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募集期认购的,可于集合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认购的营业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本集合计划募集人数上限为200人,且管理人可以设置募集规模上限。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具体见本合同第八条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退出和转让中“集合计划规模、人数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面值

(2)当认购费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三)本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

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对集合计划参与的最低金额进行调整(但需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无需进行合同变更程序。

(四)本集合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投资者可以登录查询。

(五)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销售机构应当将集合计划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初始认购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募集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本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集合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有关事项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3、集合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投资者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集合计划投资者。

(二)集合计划的备案

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集合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三)集合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的投资活动

集合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四)募集期届满,本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

的参与和退出。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后,每周一、三、五开放供投资者办理参与及退出,若遇节假日不开放且不顺延。投资者按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三) 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

当发生合同变更、监管规则修订、重大关联交易等需要临时开放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临时开放期仅允许投资者退出,不允许投资者参与。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1、“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的方式,退出以份额申请的方式。

2、退出“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五)参与和退出的价格

参与和退出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申请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管理人在T+2日对T日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T+3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投资者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提交退出申请后,管理人将在退出开放期(T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对该退出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3日后到销售机构网点取得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投资者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划拨自退出申请确认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退出开放期间,集合计划无足额可变现资产或认为强行变现可能对市场带来冲击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则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后有权对本次退出开放期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拒绝。

(七)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集合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100万元,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除外。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对集合计划参与的最低金额进行调整(但需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无需进行合同变更程序。

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退出,但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低于100万元时,投资者需要退出的,应当一次性申请全部退出,没有一次性申请全部退出的,管理人将在退出申请确认日对该投资者所持的全部份额做退出确认。

(八)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的费用

无。

2、退出的费用

无。

(九)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参与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2、当参与费适用固定金额时:

参与费用=固定金额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投资者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以退出申请受理日(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若有)和业绩报酬(若有)后的实际金额支付。计算如下:

退出金额=(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业绩报酬(若有))×(1-退出费率)

(十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投资者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2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按照集合计划正常的退出程序办理。

(十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不设连续巨额退出限制,按照集合计划正常的退出程序办理。

(十三)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

(十四)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4、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资金来源表示疑虑,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5、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十五)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

4、 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十六)集合计划规模、人数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在募集期或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设置参与规模上限,并对超额募集部分做控制。

若销售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实际参与总人数超出参与人数上限,销售机构将于T+1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T+2日对于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销售机构所分配的人数上限内,按投资者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投资者后,该销售机构的参与人数超出了分配

参与人数上限,则管理人对该参与人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人予以全部拒绝,超出参与人数上限的投资者的参与金额由销售机构退回至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若销售机构T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募集总额超出目标规模,销售机构将于T+1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T+2日对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销售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投资者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销售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额度,则由管理人对该笔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拒绝,对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参与资金将退回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份额转让前需征得管理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允许管理人批量处理转登记转托管等相关事宜,以实现份额转让。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一)集合计划份额的强制司法执行

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司法执行时,管理人将对该集合计划份额进行相应的控制(控制手段包括限制退出等);管理人不允许该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并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对该集合计划份额的强制执行。

(二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转托管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不得将其所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转托管;如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对转托管事宜有新的规定,则转托管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涉及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二十四)管理人应定期将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九、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本集合计划不设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十、份额的登记

(一)份额登记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业务由管理人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管理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份额登记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1)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集合计划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集合计划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集合计划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本集合计划全体投资者在此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十一、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股票代码:002724)股票、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投资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24)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80%-100%;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净值的0-20%。

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情况及产品流动性情况在账户上全部或部分持有现金、货币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等现金类资产。

投资者在此知悉并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海洋王股票的主承销商为管理人的关联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投资行为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管理人将不再另行征询委托人意见。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R4风险等级品种。

(五)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

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制和投资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证券投资的专业管理、集体审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策证券投资管理的重大事宜。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为达到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设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需求投资海洋王公司股票,剩余资产可以投资现金类资产。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六)投资限制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2、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规定执行。如集合计划投资

于海洋王公司股票,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3、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4、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若法律法规有变化,管理人可以对上述投资限制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

(七)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投资者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规模及配比;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 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九)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1、 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进行安排,集合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投资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2、 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3、 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市场趋势性风险等特定风险,管理人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委托财产总值的80%(含),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委托财产总值的80%(含)。

十二、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发生的同向或反向交易、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如有)参与本计划、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管理人已经制定了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实现在公司、股东和员工个人的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对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利益冲突事项,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揭示或报告。

(二)资管产品的关联方名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最新监管规定为准。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管理人定期更新的关联方名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三)本集合计划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与关联方交易对手开展现券交易、债券借贷、正逆回购交易,或质押券涉及关联方的逆回购交易;

3、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最新监管规定为准。

(四)管理人将对本计划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分层管理。具体而言,管理人将关联交易区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所管理的私募资管计划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单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该私募资管计划最近一期资产净值的5%且达到5000万及以上;或公司申购量占证券发行规模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为重大关联交易(正回购交易作为一般关联交易);

2、全部投资者均为金融持牌机构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管理计划,开展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单笔金额超过资管计划净资产的10%且达到5亿及以上,或公司申购量占证券发行规模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正回购交易作为一般关联交易);

3、员工持股计划类资管计划,所投资的标的为员工持股计划所属的上市公司股票,若该等股票为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或者股票的发行人为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的,前述特定目的资管计划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一般关联交易程序办理;

4、其他情形属于一般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的审批

1、开展关联交易审批前需先入证券池,投资部门遵照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对关联交易进行识别、评估、公允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于与关联交易对手开展的一般关联交易,以及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的,由部门合规专员初审,并经发起部门负责人审批;

3、对于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的其他一般关联交易,还应提交分管该投资部门的高管审批;

4、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由部门合规专员进行初审,发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投资部门的高管审批,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私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关联方的界定标准、关联交易范围、一般关联交易与重大关联交易的区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以管理人不时更新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为准,如有变更的,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另行公告,无需修改本集合计划合同。

(六)本集合计划关联交易的处理程序

1、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一般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无需就具体一般关联交易再行逐笔征求意见取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

2、对于本计划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前,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征询意见,投资者应在公告指定的日期内按照指定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投资者向管理人答复不同意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则视为投资者同意公告中载明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执行,事后管理人将及时以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等对于关联交易相关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指定,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为范万里。

范万里:广州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毕业,16年证券投研经验。历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招商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专注于基本面量化选股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研究,偏好高景气度行业和高成长公司。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需进行投资经理变更时,将按照管理人内部制度执行投资经理变更流程,并在投资经理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及告知托管人。

十四、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集合计划财产的债务由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本集合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由相应的保管机构承担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审慎选择保管机构。

3、 管理人、托管人因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集合计划财产。

4、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但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监管机构的要求冻结、扣押集合计划资产的除外。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本集合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6、 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7、 对于因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并及时与托管人确认到账情况,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由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二)本集合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名称应为“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所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应当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开户申请开立相关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招商智远海洋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_”账户已开立,可继续沿用,本次集合资管计划名称变更无需变更或重新开立托管账户。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托管人印章,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定期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本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

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本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电子指令包括资产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资产管理人给资产托管人传真指令、邮件指令或原件指令。

(一)资产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件一,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签字/印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间的以本合同签署日期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资产管理人应使用原件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授权通知书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时间的,则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时间为授权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资产管理人知晓、同意并授权资产托管人收集和使用上述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资产管理人确认并承诺,资产管理人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和使用上述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员已知晓和同意个人信息使用用途。资产管理人将对上述个人信息的提供承担全部责任,如违反此项承诺给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

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上述个人信息将用于本合同下托管业务的需要。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下称“指令”)。指令应加盖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印章/签字。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变更指令发送方式,资产管理人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指令发送方式的书面通知书;对于在该通知书生效前资产管理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1)资产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资产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资产管理人应至少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前一日,通过授权电子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资产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代码。

对于资产管理人通过上述(1)方式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法律效力。

对于资产管理人无法通过上述(1)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传真/邮件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2)、(3)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2)资产管理人选择以传真/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资产管理人通过授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法律效力。

特殊情况下,资产管理人无法使用授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授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应急发送传真指令,资产管理人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资产托管人接收传真指令/邮件指令。如因资产管理人未通知资产托

管人接收传真/邮件指令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资产管理人如需变更授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应按照本合同关于“更换被授权人员等的程序”相关约定执行。

(3)资产管理人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指令。

2、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电子直连系统、授权传真号码或授权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资产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资产管理人未提供符合资产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资产托管人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直至资产管理人提交符合资产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对于通过电子直连系统、授权传真号码或授权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资产管理人应至少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正常情况下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资产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资产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资产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由期货公司处理。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资产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如资产管理人经查询后发现问题,应立即告知资产托管人,双方共同核实。如资产管理人未及时查询或查询发现问题后未立即告知资产托管人,则资产管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对于银行间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资产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资产管理人应在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如资产管理人未通知资产托管人,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败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小时将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指令的确认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授权电话号码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确认,如因资产管理人未通知资产托管人接收指令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资产管理人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资产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审核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纸质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纸质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纸质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资产管理人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纸质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若在资产托管人接收相应撤销申请前相关指令已经执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资产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由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五)资管计划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资产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前述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委托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资产托管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资产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外,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委托财产以及资产管理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等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变更或新增授权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重新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若由授权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时间的,则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双方确认时间为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资产管理人在变更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出具的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邮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邮件为准。资产托管人更换接收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资产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于因银行托管账户没有充足资金致使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发送不及时、指令发送错误、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未提供符合资产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等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越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书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指定共用交易单元。

2、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单元使用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资产托管人,指定共用交易单元的,应将共用交易单元情况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证券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所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十七、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者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书面通知。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投资者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投资者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财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包括监督本合同第十一章第(二)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第(六)节投资限制的监督。

托管人在管理人托管在托管行的产品范围内对上述投资比例事项进行监督。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机构等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管理人,通知管理人即视为托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和托管职责。

十八、集合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估值,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六)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由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5)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1-LoMD)其中:

FV: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该流动性折扣一般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

2、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业存单,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货币基金及回购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并评估减值准备。

持有的货币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更新规定,按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在新规定实施后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投资者。

(七)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其它投资等资产。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将需要核对的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与托管人核对,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披露。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本计划的主会计责任人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投资者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估值差错造成计划资产及投资者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先行赔偿,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投资者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保留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十)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当发生需要估值调整的情形,例如估值日证券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等管理人认为目前估值无法反映证券真实的价格时,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进行估值调整。如遇估值调整,管理人将在估值调整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估值结果核对不一致时;

2、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投资者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但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仍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一) 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 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 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四) 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十、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与集合计划相关(包括违约处置)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询证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如有);

5、证券账户开户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5%。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按日计提,按自然月支付。每个自然月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根据上述

公式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完成划付。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或延期)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账号:755925157110918大额支付行号:308584001768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的年费率为

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按日计提,按自然月支付。每个自然月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根据上述公式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完成划付。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或延期)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收入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账号:77010142110000072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在其指定网站公告,无需进行合同变更程序。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托管人采取该种方式变更费用,并承担相关变更后果。

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从托管账户划付。

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财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的费用。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五)集合计划的税收

鉴于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计划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计划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仍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管理人有义务与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和沟通,确认相关纳税品种和相关计算方式。产品成立后管理人须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增值税相关税率方案和参数方案。管理人有权在本计划每次收益分配前或计划清算时从委托财产中先行提取一定金额作为税费备用资金,具体金额由管理人根据届时情况确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计划应缴税费金额。管理人可能通过本计划托管账户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由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如果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垫付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如有)的,则管理人有权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受偿。本计划清算后若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上述税费的,则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投资者从委托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财产产

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由投资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就投资者获得收益所产生的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规定对投资者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管理人、托管人就其取得的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基准、时间、比例亦由管理人决定;

2、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

(五)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免收参与费(红利再投资不受本计划份额上限的限制);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销售

机构账户,再由销售机构划入投资者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划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者账户。

收益分配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分红款划至销售机构结算账户。托管人仅依据合同约定及管理人指令,对收益分配方案中的收益范围、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要素进行核对。若划至销售机构统一分配,托管人对于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内容仅限于对收益分配的总金额进行复核,对于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分配的金额、分配顺序不承担复核义务,托管人不对向投资者划转资金本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定期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经资产托管人复核财务数据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和累计单位净值、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计划终止当季,无需出具季度管理人报告;计划终止当年,无需出具年度管理人报告。

(二)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T+2日披露T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和累计单位净值,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除外。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三)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本集合计划经资产托管人复核财务数据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管理人履职报告;

2、 托管人履职报告;

3、 本集合计划投资表现;

4、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 本集合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 本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 本集合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 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 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集合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季,无需出具季度管理人报告。集合计划终止当年,无需出具年度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四)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向投资者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2、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仲裁、诉讼、财产纠纷的;

3、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延期兑付、巨额亏损或兑付困难的;

4、资产管理计划引发负面舆论,被新闻机构报道,引发强烈反响,社会集中关注的;

5、资产管理计划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6、管理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对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

7、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

8、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管理业务参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按时分配收益的;

9、其他对产品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或管理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五)披露信息的方式

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材料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应不时登录管理人网站,查询本集合计划的相关信息。如投资者在登录管理人网站查询时有任何疑问,请致电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上述管理人网站是管理人就本集合计划涉及的所有信息的发布平台,管理人在该平台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即视为管理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七)管理人、托管人将根据《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监管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集合计划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而制定的,管理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可能导致本合同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为与合同指引不完全一致,从而要求管理人重新修订完善的风险。管理人将及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交说明材料,如涉及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的,管理人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2、设立失败风险

募集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3、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达到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有提前终止的风险。

4、合同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投资者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投资者、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投资者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投资者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5、本集合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本集合计划,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未能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工作等行为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6、对账单寄送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至少每个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或邮寄对账单。委托人可能由于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或者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原因导致不能有效接收对账单。

7、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且为了保持的份额配比要求,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8、员工持股计划的特殊风险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本集合计划可能区别于其他集合产品,具有一定的设立、终止和开放条件,并可能面临设立失败、提前终止、长期无法退出等各类流动性或再投资风险。

9、本集合计划所投的海洋王股票的特定风险

(1)在锁定期内无法抛售变现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存在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由于锁定期、休市、停

牌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2)投资单一股票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海洋王单一股票,持股集中度高,上市公司存在经营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委托人面临较大的个别品种风险。

10、本集合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委托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集合计划运营带来风险。

11、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海洋王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份额转让前需征得管理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操作系统风险。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为人为或客观原因出现故障,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 折溢价风险。办理份额转让时,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与份额单位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12、本集合计划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的情形,导致集合计划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甚至终止清算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R4风险等级品种,适合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

2、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3、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本集合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

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7、募集失败风险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本集合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8、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9、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的风险

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关联交易,仍存在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等风险。管理人已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根据本计划/管理人所涉关联交易的金额、比例、类型等标准对关联交易进行一般与重大关联交易的区分,并对一般与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其中重大关联交易在一般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增加审批层级。

一般关联交易风险: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可以将本资管计划的资产投资一般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无需就具体一般关联交易再行逐笔征求意见取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可能存在投资者不认可本计划拟开展的一般关联交易但无法退出的风险。重大关联交易风险:对于本计划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前,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征询意见,投资者应在公告指定的日期内按照指定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投资者向管理人答复不同意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则视为投资者同意公告中载明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可能存在投资者不认可本计划拟开展的重大关联交易,但在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未提出退出申请,从而未能及时退出的风险。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资管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执行,事后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者在此知悉并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海洋王股票的主承销商为管理人的关联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投资行为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管理人将不再另行征询委托人意见。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时,或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为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在不修改合同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应对措施,可能导致投资者权利受到限制或委托资产遭受损失,从

而带来风险。

(5)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机构,并应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银行托管账户。

由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可能会存在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基金时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险;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的风险。

(三)管理人单独编制了《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二十四、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投资者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管理人将在生效日之前三个工作日设置临时开放期,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时,或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为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在无法及时与投资者协商修订合同时,有权在不修改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应对措施,管理人采取应对措施时需进行公告,同时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方式通知投资者。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投资者。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的网站公告的指定方式向投资者征询合同变更意见,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安排:

(1)投资者应在公告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全部变更事项;

(2)投资者向管理人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则投资者其已以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变更的最终确定的意思表示应为同意公告中载明的全部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自公告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变更后的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投资者退出本集合计划后对资产管理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投资者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归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3、合同变更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5、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人、托管人的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因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新任管理人或托管人在履行交接手续后,新任管理人或托管人与原托管人或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由其继承本合同相应

权利义务,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后,即视为完成变更合同,变更需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4、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管理人与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集合计划的展期

1、本集合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本集合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 本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当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2、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①公告

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②投资者答复

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的同时,通过管理人指定的网站或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投资者,征求投资者意见,投资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若投资者不同意展期,投资者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销售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投资者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销售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截至存续期届满日,投资者未给出明确答复的,或投资者同意展期但在管理人提示后仍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的,视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上述投资者(包括不同意展期但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主动到销售机构办理退出手续的投资者)办理退出手续。

截至到期日,如果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到批准期限;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各投资者人数低于2人,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③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公告的具体展期方案中明确展期的具体期限。

3、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应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一个月通知投资者,征求投资者意见。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指定的网站或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投资者。

(3)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投资者同意展期的,需以管理人指定的方式回复确认。

4、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投资者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具体措施包括: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之日后及展期实现前,保证投资者委托份额的顺利退出;保障投资者享有的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

5、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展期失败,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6、展期情况备案

本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公告并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本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太小导致无法有效地进行投资,或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已不适应当时的市场环境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3、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 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的;

6、 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7、 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100%,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

8、 集合计划锁定期满后,经所有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集合计划;

9、 当投资者退出申请触发巨额退出且一旦退出申请确认将使集合计划持有份额人数少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退出申请并将产品提前终止;

10、 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11、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前述第10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五)本集合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本集合计划资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1、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计划清算的组织由管理人发起,托管人作为清算成员共同参与清算。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管理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托管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执行管理人分配指令划付资金。

2、清算的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财产;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4、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管理人可能根据集合计划财产变现情况进行多次清算及分配,并提示二次及多次清算流程安排。

5、延期清算

本集合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6、清算的报告

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7、账户的注销

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按照规定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各种投资账户,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8、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互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

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7、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六)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七)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并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

二十七、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签署的方式

1、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共同签署。

签署纸质合同时,应签署一式三份。投资者为法人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签署本合同,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参与。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共同签署后合同即成立。

2、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投资者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成功;

(2)本集合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的5年,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四)合同的组成

《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是本合同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与编号为【2023-补充协议-016】的《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五)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本集合计划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八、其他事项

(一)如将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对资产管

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展开协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内容理解出现不一致情形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协商一致后进行解释、执行。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本合同一式九份,管理人执八份、托管人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投资者签字/盖章: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划款指令(样本)

划款指令(样本)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付款方开户行: 页数:第 页,共 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笔):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名称: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
资金用途:
管理人备注:附件 张 □ 加急 □ 请将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
预留印鉴:制单:审批:
复核:
托管银行核算经办: 托管银行核算复核:备注:
托管银行清算经办: 托管银行清算复核: 托管银行室经理:托管银行审批人:
传真标识:已传真□

附件2:证券交易参数表(样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根据《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对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交易参数约定如下:

(1)组合信息:

产品代码:[ ]

(2)证券交易费用参照表

佣金备注
费率‰最小值(元)
上海股票0.4
债券0如区分债券类型请注明
普通基金0
权证0
ETF0
……
深圳股票0.4
债券0如区分债券类型请注明
普通基金0
权证0
ETF0
……
交易席位证券公司清算编号股东代码
上海xx证券JSW45
深圳xx证券——

品种

品种上海深圳
标准佣金‰最小值(元)标准佣金‰
回 购GC00300
GC00700
GC01400
GC02800
GC09100

注:本表未包括品种或代码,请自行补充。

(3)组合佣金汇总计算方式:

①上海:■ 完全汇总 □ 分笔汇总 □ 按合同号汇总

②深圳:■ 完全汇总 □ 分笔汇总 □ 按合同号汇总

(4)佣金扣费方式:

①上海:□ 原始费率不含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过户费

②深圳:□ 原始费率不含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过户费

(5)组合佣金计算的中间精度为:

□ 2位 ■ 4位

□ 其他注:如上海、深圳不同,请特别说明。

(5)组合持有债券税费信息

□ 扣税 ■ 不扣税

□ 部分债种扣税,包括:

(6)银行存款、清算交收账户等计息方式:

□ 以前一日余额计息 ■ 以当日余额计息

特此告知,请作好组合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7)TA数据接口文件格式

□NFJJGZ ■allot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GC18200
GC00100
GC00200
GC00400
……

附件3:授权通知书(样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章)样本及相应权限、授权传真号码、授权电子邮箱、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等通知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业务通知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你行执行被授权人发送的业务通知和指令的全部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此外,我单位知晓、同意并授权你行收集和使用以下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我单位确认并承诺,我单位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你行提供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员已知晓个人信息使用用途。我单位将对上述个人信息的提供承担全部责任,如违反此项承诺给你行造成损失的,由我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姓名电话号码权限签字样本印章样本
业务通知及指令发送用章(用章样本)
授权传真号码
授权电子邮箱
其他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被授权人签字/章(如有)同时出具,指令方为有效。业务通知用章可单独使用。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经办、复核、审批。

3、上述信息变更,我单位负责提前通知你行。

资产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招商资管海洋王员工持股计划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本集合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而制定的,管理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可能导致本合同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为与合同指引不完全一致,从而要求管理人重新修订完善的风险。管理人将及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

的要求提交说明材料,如涉及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的,管理人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2、设立失败风险

募集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3、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达到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有提前终止的风险。

4、合同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投资者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投资者、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投资者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投资者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5、本集合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本集合计划,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未能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工作等行为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6、对账单寄送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至少每个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或邮寄对账单。委托人可能由于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或者电子邮件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原因导致不能有效接收对账单。

7、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且为了保持的份额配比要求,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8、员工持股计划的特殊风险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本集合计划可能区别于其他集合产品,具有一定的设立、终止和开放条件,并可能面临设立失败、提前终止、长期无法退出等各类流动性或再投资风险。

9、本集合计划所投的海洋王股票的特定风险

(1)在锁定期内无法抛售变现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存在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由于锁定期、休市、停牌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2)投资单一股票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海洋王单一股票,持股集中度高,上市公司存在经营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委托人面临较大的个别品种风险。

10、本集合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委托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集合计划运营带来风险。

11、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海洋王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份额转让前需征得管理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操作系统风险。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为人为或客观原因出现故障,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折溢价风险。办理份额转让时,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与份额单位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12、本集合计划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的情形,导致集合计划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甚至终止清算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R4风险等级品种,适合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

2、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3、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本集合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7、募集失败风险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本集合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8、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9、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的风险

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关联交易,仍存在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等风险。管理人已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根据本计划/管理人所涉关联交易的金额、比例、类型等标准对关联交易进行一般与重大关联交易的区分,并对一般与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其中重大关联交易在一般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增加审批层级。

一般关联交易风险: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可以将本资管计划的资产投资一般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无需就具体一般关联交易再行逐笔征求意见取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可能存在投资者不认可本计划拟开展的一般关联交易但无法退出的风险。

重大关联交易风险:对于本计划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管理人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前,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征询意见,投资者应在公告指定的日期内按照指定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投资者向管理人答复不同意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则视为投资者同意公告中载明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可能存在投资者不认可本计划拟开展的重大关联交易,但在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未提出退出申请,从而未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资管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执行,事后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者在此知悉并同意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海洋王股票的主承销商为管理人的关联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投资行为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管理人将不再另行征询委托人意见。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时,或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为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在不修改合同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应对措施,可能导致投资者权利受到限制或委托资产遭受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机构,并应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银行托管账户。

由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可能会存在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基金时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险;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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