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