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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增加与其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方按持股比例共同增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峰、艾春香、郑鲁英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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