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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

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连续两次

不能参加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决策事项的资料。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并形成决定。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

可召开。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含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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