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3130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转让价款8,100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事实及理由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产业并购基金份额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新科技新制造新动能产业投资并购私募基金、新科技新制造新动能产业投资并购私募基金二期的基金份额合计25,000万份(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转让给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拓美特”),交易价格以公司投资该基金时所支付的价款作为依据协商确定,即25,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深圳拓美特支付的基金份额转让款16,9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7月5日向深圳拓美特发送付款通知函。
根据双方签署的《新科技新制造新动能产业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尾款,深圳拓美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依据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本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转让价款8,100万元;
(二)本案仲裁费560,600元(其中仲裁员报酬31,7100元,机构费用24,35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60,600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本次仲裁裁决事项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也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3130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