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招商蛇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推进风控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且应为会计专业身份的独立董事。
第九条(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自评及监督评价工作的开展;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七)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 (八)审议公司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及风控内控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十)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风控内控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内控风控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内控风控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风控内控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风控内控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重大风险评估、内控自评和监督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风控内控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条文修订前修订后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